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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民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发挥教授在二级学院、校直科研机构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学术组织的办学水平、科研能力和育人质量,推动基层学术组织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实现“建设西部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理工大学”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贵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校直科研机构等基层学术组织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咨询机构,是建立基层学术组织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行使基层学术组织分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聘任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接受基层学术组织党总支、行政的领导。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为基层学术组织的科学发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位授予、学风建设等事项前,应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一般由715人组成。教授少于10人的,全体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并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专业、年龄的合理分布及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教职工选举,可以差额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以差额产生),由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层学术组织党政办公室(或办公室),并由一名党政办公室(或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可连续聘任,换届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行使基层学术组织分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聘任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论证基层学术组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学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十三条  参与基层学术组织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与考核、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与考核。

第十四条  论证基层学术组织各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议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第十六条  负责各类学位的审核、导师与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推荐。

第十七条  负责评议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水平与学术价值;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参与学院学术研究机构组建、考核、评估等。

第十八条  负责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等行为,提出初步鉴别意见。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组织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正。

(三)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院士任学术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

(六)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

(八)每年累计三次缺席教授委员会各类会议;

(九)调离我校;

(十)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征求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负责人意见后提出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负责人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议事,由主任委员召集,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赞成票数应达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对会议所讨论涉密的议题,严守保密。

第二十九条  讨论与教授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授委员会表达个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报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基层学术组织的行政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学术组织党政负责人可以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产生后须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学术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教授委员会工作细则,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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