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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2006〕第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各级组织、机构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由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由个人负责。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八)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任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57名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各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均可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上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并组成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任何人都可以向各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举报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证据举报。

第九条  对影响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专家调查组人员应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道德伦理专家。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调查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建议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做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对被举报人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学术及荣誉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若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复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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