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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

为了关心、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黔价费[2006]5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减免学费对象

具有贵州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读,且通过贫困生认定学生。

二、资金来源

每学年学校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专项经费。
三、组织实施

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四、申请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学习刻苦,成绩达标者;

(四)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五)同等条件下,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减免。

五、减免学费的时限

减免学费期限为一学年,期满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重新评定。

六、减免学费规定

(一)上一学年未交清学费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二)在外租房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三)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四)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参加公益活动,拒绝履行公民和学生义务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五)上年度成绩重修科目超过2门者(含2门),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六)本年度已获得大额资助者,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七)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贫困生认定来进行评定。

(二)经查实申请学生中有弄虚作假者,除必须全部补交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开始施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贵州省教育厅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中国-东盟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 中国大学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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