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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省部、地厅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以科研活动为主要目的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二章 机构类型  

第三条  科研机构分为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  

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4.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二)校级科研机构;  

1.校内科研机构;  

2.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建立的联合联合科研机构。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在我校的各类科研机构(基地)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科研处。  

第五条  国家、省部、厅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科研处牵头,有关专业学院(部、中心)配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获批建设后,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科研处负责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及校内科研机构的申报由专业学院(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科研处提交《贵州理工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 《贵州理工学院与(某单位)联合科研机构合作协议》等申请材料,科研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科研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流程办理。印章由科研机构所在的专业学院(部)负责管理。印章适用范围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独立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贵州理工学院。校外单位与我校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机构所获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照上级机关发布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及《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27号)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贵州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58号)及《贵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127号)执行。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基本机构形式  

我校科研机构形式主要有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一)校级科研机构以研究为主,一般具有2个以上研究方向,旨在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科研机构。其形式可以是独立设置,也可以两院合一或所、企合一,或是校际联建,或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理事制等。  

(二)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学院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编制和考核计算到各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新建研究所、研究中心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填写《贵州理工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申报校际联建、合作型科研机构还应附协议和章程等材料。  

 2.由科研处根据成立研究所、研究中心的要求、条件和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对新建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处与学术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建设规划;  

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2.有较为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  

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研究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学校一般不向科研机构提供启动资金,其研究经费主要由研究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向社会、企事业、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资助(应事先报告)  

3.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承担了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科研人才队伍,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  

4.有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用房、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实验室)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实验室)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验室)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部、中心)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部、中心)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4.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5.为方便科研规范管理和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科研机构需要合理配置科研工作人员并向科研处备案,接受科研处监督、检查,如有人员变动需报送科研处,以便科研处对机构工作进行准确量化。  

6.校级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学院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人员编制由机构所属学院在学校核拨到院的科研编制中解决,学院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发展水平及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专职科研岗位编制。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研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贵州理工学院科研机构年度考核表》。科研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15万元(人文社科类机构不低于5万元);年均三大检索(SCIEICPCI-S)文章不少于2篇(人文社科类在相当于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文章不少于2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机构不低于10万元);年均三大检索(SCIEICPCI-S)文章不少于3篇(人文社科类在相当于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文章不少于3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研处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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