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学生须在收到决定之日或应当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 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纪委和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其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送交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做出复查决定。如学生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可按规定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针对该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做出,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学生处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院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通知监护人并寄送(妥善留存凭证备查),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交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停止审查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做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因学生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贵州省教育厅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中国-东盟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 中国大学生在线

©贵州理工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博士路 
邮编:550003    邮箱:git@git.edu.cn     ICP备案号:黔ICP备13005433号-1
电话:0851-88121166   传真:88121166网站地图   网站隐私安全说明 网站版权声明  电子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