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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语言进修班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9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语言进修班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语言进修班外国留学生(以下称语言进修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  语言进修生新生应持本人普通护照、“X”字签证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语言进修生,也可以凭学校邀请函电,申请“X2”字团体签证。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语言进修生新生来校报到前需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取得入学资格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给其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语言进修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注册时间见学校开学通知)。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对于未按时注册的语言进修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等予以处理和记载。  

第五条  语言进修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都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语言进修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语言进修生上课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语言进修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70节(含70节),作退学处理,学校不发放学习证明。  

第七条 语言进修生生病、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语言进修生因回国、外出等原因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征得班主任的同意,请假三天或以上者还应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准假后,语言进修生应通知任课老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不回校以及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条  语言进修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语言进修班包括长期汉语进修及短期汉语进修(见招生简章),语言进修班教学计划由大学外语教学部制定。  

第十条  语言进修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课程考核,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参考考勤情况、期中考核和平时成绩。一般期末成绩占40%,期中考核占30%,考勤情况和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一条  语言进修生根据教学计划的总体安排,应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不得无故缺考。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擅自缺考、考核作弊的语言进修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核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语言进修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作退学处理,同时不发放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语言进修生旷课、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3,学校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  语言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符合条件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语言进修生结业须在离校前一星期,凭本人学生证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离校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办理离校手续而自行离校的语言进修生,学校将不予提供其在校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等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进修生应妥善保存学校颁发的语言进修生学习证明,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后,只出具就读证明。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考《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语言进修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贵州理工学院    

                               20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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