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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2016-06-28 11:48   审核人: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借阅工作管理,加速图书流通,更好地为科研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图书馆所藏图书资料原则上只供本院读者使用,院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馆藏书,须持有效证件并经馆领导批准。

第三条 读者借阅图书须遵守本原则,如有违反,图书馆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借阅图书,对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借阅资格。

第四条 读者借书须持本人借阅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他人或代人借书。

第五条 读者借书时须将填写的专用索书单和借书证同时交与书库人员办理找书、签名、登记手续。

第六条 研究中心在职工作人员每次借阅图书累计不超过20册,非在职人员不超过10册,每次所借图书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图书资料室所藏大型工具书、各类古籍图书、线装书、孤本书、库存本等图书不予出借,读者可在关内阅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出馆使用,须经研究中心领导批准。

第八条 图书资料室不办理集体借书业务。

第九条 读者应爱护所借图书,保持图书的整洁与完好,防止遗失。

第十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在还书期限之内持证归还,以免受到逾期罚款规定的处罚。

第十一条 图书在外借期间,如受到人为污染、破损或遗失,责任读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读者调离本研究中心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并交还借书证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 读者临时离开研究中心6个月以上,离开前应将所借图书还清。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退休时,应先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工作人员退休后可办理退休人员专用借书证借阅图书。

第十五条 读者去世,如生前年未能还清借书,其家属子女应给予归还;图书资料室有权向其家属子女索还借书。

第十六条 读者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还书,可以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手续应在还书期限之内办理。逾期的图书不予续借,并按逾期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读者应携带需续借的图书和借书证办理续借手续。只予续借1次,续借期最长为1个月。

第十八条 借书到期不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除停止借阅外,每册每天计罚0.5元。

第十九条 在所借图书上圈点、打杠、批注等造成图书污染,除应交回图书外,还应按原书价赔偿;因剪切、撕页等造成图书污损,除应交回图书外,还应按原书价5倍以上赔偿,责任读者还将被停止借阅借阅资格。

第二十条 遗失图书,须由责任读者购买原版图书偿还,或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普通读物(包括一般文学作品),按原书价的10倍以上赔偿。

(二)1949年后国内出版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同类书(包括工具书),按原书价的20倍以上赔偿。

(三)民国版、各种绝版、外文原版图书视具体版本情况按原书价的50倍以上赔偿。

(四)遗失普通版丛书、多卷书中1册(卷),按整套书原价的5倍以上赔偿;遗失两册(卷)以上按整套书原价的15倍以上赔偿。

(五)其他类型和版本图书的赔偿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列各项罚款和赔款款项 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图书资料室的报表从责任读者相关费用中扣除,所扣款项用于图书资料室修补图书和补充藏书。

第二十二条 图书资料室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制度,保证开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图书资料室陈列的书刊只限在室内开架阅览,一律不予外借。

第二十四条 读者可自由选阅所需文献,阅后放回原处。

第二十五条 读者要爱护书刊资料,不可污损书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抄录古籍等珍贵文献时,应使用铅笔,不得使用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扫描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读者如需要复印书刊文献,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交费手续。古籍线装书等珍贵文献不予复印。

第二十七条 读者自带的大衣、书包、雨具等物品应放在指定位置,不要带入图书资料室内。

第二十八条 私自拿走书刊资料,当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读者如对图书资料室的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工作人员提出或写在意见薄上。图书资料室应根据读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图书资料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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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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