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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014-12-03 15:42   审核人: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理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以编定岗、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教学优先的原则;分类分级管理、岗责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设置,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控制在上级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数量

第四条 学校首次岗位总量按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的95%设置,预留编制总量5%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机动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调节阶段性岗位结构矛盾。

学校首次岗位总量= 1000个×95%=950个;

学校事业发展机动岗位数=1000个×5%=50个。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管理岗位数、工勤技能岗位数按75%、21%、5%的总体结构比例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数、管理岗位数、工勤技能岗位数分别设750个、210个、40个。

第三章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的平均控制结构比例为38%、47%、15%,分别设285个、353个、112个。

第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设置的比例,正高级、副高级岗位分别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25%、75%,正高级岗位设71个,副高级岗位设214个。

第八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分别按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30%、60%,分别设7个、21个、43个。

第九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分别按副高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0%、40%、40%,分别设42个、86个、86个。

第十条 中级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分别按中级岗位总数的30%、40%、30%,分别设106个、141个、106个。

第十一条 初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分别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50%、50%,分别设56个、56个。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首次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管理岗位,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占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编制数和岗位职数。

第四章高校教师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高校教师岗位首次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设置,共设高校教师岗位600个。

第十五条 学校高校教师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设置,分二级至十二级共十一个岗位等级。

第十六条 教授岗位按二级、三级、四级三个等级设置,副教授岗位按五级、六级、七级三个等级设置,讲师岗位按八级、九级、十级三个等级设置,助教岗位按十一级、十二级两个等级设置。

第十七条 高校教师七级及以上岗位根据承担教学科研职责任务不同,按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三类设置,三类岗位首次原则上分别按七级及以上岗位总数的50%、40%、10%掌握。

第十八条 大学外语教学部、马列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工程实训中心等以教学为主的教学单位教师岗位,原则上按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设置;以科研为主的科研机构教师岗位原则上按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全校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岗位的比例,首次总体上按教师岗位总数的42%、43%、15%掌握,分别设252个、258个、90个。

(一)教授岗位按教授、副教授岗位总数的25%设置,共设教授岗位63个,其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总体按10%、30%、60%掌握,分别设7个、19个、37个。

(二)副教授岗位按教授、副教授岗位总数的75%设置,共设副教授岗位189个,其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总体按20%、40%、40%掌握,分别设38个、75个、76个。

(三)讲师岗位按教师岗位总数的43%设置,共设讲师岗位258个,其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总体按30%、40%、30%掌握,分别设77个、104个、77个。

(四)助教岗位按教师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共设助教岗位90个,其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总体按50%、50%掌握,分别设45个、45个。

第五章 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学校高校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按图书资料、实验、科学研究、编辑出版、会计、卫生、档案、工程、经济、审计等十个系列设置,其中,图书资料、实验系列为最主要的教学辅助专业技术系列。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按三级至十二级设置,最高设至三级,不分正副高的最高设至五级。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0%设置,首次设150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2%、63%、15%掌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分别设33个、95个、22个。

第二十三条 图书资料岗位在学校图书馆、各教学单位资料室中设置。图书资料岗位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0%设置,设图书资料岗位45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依次按10个、28个、7个设置。各级岗位数分别为:四级2个,五级2个、六级3个、七级3个,八级8个、九级11个、十级9个,十一级3个、十二级4个。

第二十四条 实验岗位在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及有相关实验工作的部门中设置。实验岗位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36%设置,设实验岗位54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依次按12个、34个、8个设置。各级岗位数分别为:五级3个、六级4个、七级5个,八级10个、九级14个、十级10个,十一级4个、十二级4个。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岗位主要在科研机构设置。研究岗位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5.3%设置,设研究岗位8个,纳入教师岗位管理。科学研究系列不设初级岗位。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二十六条 编辑出版岗位在学报、校报编辑出版发行部门设置。编辑出版岗位占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3%,设编辑出版岗位4个,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计岗位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会计岗位按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6%设置,设会计岗位9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依次按2个、6个、1个,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卫生岗位在学校医院设置。卫生岗位占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6%设置,设卫生岗位9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依次按2个、6个、1个设置。

第二十九条 档案岗位在学校校办、图书馆、人事处设置。档案岗位占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2%,设档案岗位3个,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条 工程岗位在学校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中心和实训中心设置,实验室、科研机构的工程人员参照实验人员管理。工程岗位占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6%,设工程岗位9个,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依次按2个、6个、1个设置。

第三十一条 经济岗位在学校计财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置。经济岗位占高校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2%,设经济岗位3个,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岗位在学校审计部门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首次核定审计岗位2个,岗位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三条 除图书、实验以外的其它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数范围内,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各单位应聘人员的具体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第六章 管理岗位

第三十四条 管理岗位按三级至十级八个等级设置。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21%设置,共设管理岗位210个,其中,管理三级、四级岗位数按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处级、科级、科员级之间的比例按56%、38%、6%掌握,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数分别按112个、76个、13个设置。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五级、六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54%、46%掌握,设管理五级岗位60个、管理六级岗位52个。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七级、八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74%、26%掌握,设管理七级岗位56个、管理八级岗位20个。

第三十七条 管理九级设岗位13个。

第三十八条 教学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内,按下列标准设置相应的岗位:

(一)学院办公室工作岗位。标准生与教职工人数之和未超过1500人的设1个,超过1500人的设2个;

(二)教务科工作岗位。每个教学单位设1人;

(三)专职团总支书记(学生科)工作岗位,首次设岗时原则上在有学生共青团工作和学生管理任务的教学单位,设一个专职团总支工作岗位(或学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业务管理岗位和教务处、科研处教学科研业务管理岗位,按“双肩挑”岗位设置。其中,教学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可在五级管理人员中设置,不超过1名。

第七章 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在后勤处、学校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教务处及确因工作需要的部分教学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设一级至五级五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首次按岗位总数的4%设置,设工勤技能岗位40个,其中,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合计数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5%设置,共10个;四级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0%设置,共20个;五级和普通工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5%设置,共10个。

第四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合计数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设置,共2个。其中,三级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0%设置,共8个;四级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0%设置,共20个;五级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5%设置,共10个。

第四十三条 对不再设立工勤技能岗位的部门,原有的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流动岗位管理,原有岗位人员调整或自然减员后,原有工勤技能岗位自然撤销。

第八章 岗位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首次聘用后,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控制范围内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人员超编的单位,首次聘用可申请使用学校机动编制保留原有岗位一个聘期。

第四十六条 岗位空余较多的单位,要通过及时引进、招聘等方式,不断充实人员队伍,保证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双肩挑”岗位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重管理,双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兼五级管理岗位工作的,参照“双肩挑”人员管理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兼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工作的,主要按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机动岗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待遇。

第五十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同意延聘的人员,不占用人单位的岗位。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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