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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7日 11:23  作者:  文章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确保学校 及科技人员权益,提高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 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 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 科技〔20201 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 年修订)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及学生执行学校 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校教职工及学生 以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 成果。 第四条 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 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学校,用于对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转化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成果的市场价值、技术价值 以及为取得该成果的科研经费投入、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 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 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学校、二级学 院和项目团队三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为转化学校科技成果 提供专业服务,协助学校完成科技成果转让的商业谈判、资产评 估委托、材料报批、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 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 度。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按照申请、估价、审核、公示、协议/合同签订、 专利权属变更、专利收益分配处置等七个阶段进行。 (一)申请与估价: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科技成 果转让或许可、作价入股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分管部门初 步审核同意后提交至科技处;对于 5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让 或许可、作价入股事项,由各二级学院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 学校完成商业谈判、专利资产评估委托、材料报批、转让或许可 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作;5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转 让或许可、作价入股事项,由科技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具 体协议/合同协助学校完成商业谈判、专利资产评估委托、材料 报批、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作。 (二)审核:5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由二级学院党 政联席会审定,报科技处审核备案;5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 转化,还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要求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和党 委会审定。 (三)公示: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须通 过办公系统、公示栏等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 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公示异议的处理。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意见报科技处; 对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处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处理,无 异议后办理协议/合同同签署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处审查 后办理协议/合同签订手续。 (四)协议/合同签订:学校与受让/合作企业签署转让或许 可或作价入股协议/合同。 (五)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由科技处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法律手续; (六)收益分配处置:学校收到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收益 后,由科技处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处置分配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 可或作价入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收益分 配协议; (二)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 申请,二级单位审查同意; (三)学校法律顾问审查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 (四)科技处审查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协议/合同; (五)协议定价的,在校园网公示; (六)签署合同,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议方可签署。 

第四章 权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货币 收益或股权。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收益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让或 许可获得的净收益按学校、二级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各占 5%5%9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不低于 90%份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团队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 的其他人员。企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学校按照约定股 权比例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员,获得奖励的比例不低于团队奖励总额的 70%,其他贡献人 员由团队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或根据收 益分配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 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 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 金、股权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 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离岗创业,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离岗创业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离岗创业期间,教职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学校教职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学校科技园进行 创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需 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 完成团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双方应按法律 规定或保密协议约定承担保密责任,如有侵权或违规,通过法律 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和相关负 责人应当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不依法依规履职,造成学校资产 贬值、流失或造成学校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 责任;牟取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 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 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欺骗 手段获得收益、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擅自转化、 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 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泄露学校技术秘密 的,或者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履行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学校责令其 改正,收回收益,批评教育,并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 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内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均依 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贵理工〔20198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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