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必修课首次考核不及格累计六门及以上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但第七条同时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因第六条第3款不能获得学士学位,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平均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在前 75%,且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2、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
4、在毕业前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如 “国家公务员、选调生”等招考被录取的。
5、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 1 项并结题,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答辩)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
6、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参加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专项竞赛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或获得全国专项竞赛活动前六名的。
7、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发明(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为专利所有权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