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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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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监控机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09:4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增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和体验创造、研究的过程,培养其创新和实践的思维及能力。

第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并且在学术研究方面或创新创业实践方面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

第五条 立项资助的研究项目必须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实施路线可行。申报项目应在 1 年内取得预期的研究结果,并完成结题工作(包括经费结题。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立项资助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为学生本人或团队,项目构思、设计和实施以学生为主, 导师负责在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进行科学指导。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学期申报 1 次,每次申请由学校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导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条 导师和学院应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由学院分管双创中心负责人负责。其中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组织、立项和结题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双创负责人直接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组织、立项和结题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双创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的任务书, 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应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自主设计实验、实施实验和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受资助项目应建立研究进展记录机制,定期开展项目组或全校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讨会,形成良好的科研创新氛围。受资助项目应依照计划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受资助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项目组成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如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报学院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 学院将责令项目主持人停止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政策和制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与加工费、资料费、调研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各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将项目经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中期和结题时到所在学院(系行报销。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前完成,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成果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准予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

2.  取得预期的研究结果,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研究报告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请的专利,及其他相关附件);

3.  原则上需参加并通过学院组织的结题答辩。

第二十三条 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其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或者以专利形式获授权或公开、或者参与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者,可由所在院(系)审定后提出科研学分奖励的申请,经双创中心审核批准, 记入成绩档案。科研学分奖励额度视学生参与程度及排名分别为 1—4 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对指导教师认定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为:指导项目组每位学生科研学分×4 学时的总和。

 

 第七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等形式开展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验交流,以起到辐射影响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编印出版本科生科研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18 12 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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