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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8日 09:47  阅读次数:[]次

贵州理工学院《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校《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证书》)(各有一正本、一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一般供各部门、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办理购车及车检、办理贷款、履约保函、信用担保、授信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二、《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如必须使用副本,亦可申请。

三、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单,写清申请使用的《证书》(复印件)名称和事由,须有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有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如申请使用《证书》副本,还须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要在申请单备注栏填写归还时间,学校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要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四、《证书》管理权在学校办公室,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申领、年检和变更事宜。

五、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