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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0-09-30 15:39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理工学院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党政所急、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五)《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六)《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使用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经费预算、开支、决算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全体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贵州理工学院工会会员,必须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按会员工资收入的 5 计,每半年缴纳一次。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种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务、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学校工会及分工工会文体活动举办每年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奖金(品)标准:分工会单独举办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0元。由上级工会及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00元。活动中,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省教育工会以上工会组织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分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等文体活动。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

活动开展期间,每人每天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省内差旅费一天伙食费补助标准的50%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慰问金发放标准:工会会员春节每人500.00元、其他节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节每人200.00元;工会会员生日300.00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500.00元;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500.00,符合政策的生育500.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其中,不动手术的住院500.00元,住院动手术或确诊患癌症的1000.00元;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00元慰问,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00元慰问,并可按照当地习俗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

(五)其他活动方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每年组织安排不超过2次疗休养活动,对象为会员中的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和一线职工。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慰问标准和办理流程按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工会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工会经费使用“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制定工会财务计划、预算及决算,按规定定期填报会计报表。实行工会财务公开,每年决算后向会员公布账目,并向工会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实行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四)工会财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和权限,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五章 工会经费使用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财务由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会财务实行会计、出纳专人担任,账目、钱物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工会委员会年初进行预算,年终进行决算。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实行工会主席审批经费的制度。

(一)工会经费使用必须以“三服务”(为教职工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工会组织建设服务)为宗旨,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年终略有节余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群众性的文体活动以及福利性支出。

(二)工会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经费支出由主席审批或主席受权常务副主席审批;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工会经费1000.00元以上支出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四)工会经费各项活动开展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报销时必须在合法凭证单据背面注明开支用途,要有经手人、购买实物要有验收人和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工会经费购买的单价在100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登记,由工会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六章 工会财务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监督审查原则

(一) 工会经费的收支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工会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工会经费是工会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工会和各基层分工会及全体工会会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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