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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工作条例(暂行)
2014-06-10 10:03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工作条例暂行

(经2014年1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工会会员的代表。为了加强校工会的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大局,积极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工会要认真按照新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把促进学校发展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共同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的事情均须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加大维权力度,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依靠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设成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充分民主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和深受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实施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围绕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任务,制订工会工作规划;根据教职工的意愿,独立地开展各种活动。

(二)配合学校党委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支持学校行政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各项发展与改革工作中的工作积极性。

(四)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在工作、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五)依法促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三育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

(七)协助学校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关心教职工生活,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人文关怀等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健全业余文化、艺术、体育组织,管理好各种教职工社团。

(九)加强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提供信息,加强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与教职工的沟通与联系。

(十一)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抓好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做好工会会员的发展、接收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指导、检查各分工会工作,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家”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任期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会员代表可进行增补及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增补、改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7一15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工会工作实际和校党委的有关决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改选或适当延后本届任期。

第十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严于律己、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3次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精神;

(二)审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审议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研究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向校党委、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聘任;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规定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7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实际和学校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下设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3—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工会委员会可下设工会小组。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本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各工会小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帮助工作;分工会要健全工会小组工作制度;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工会工作;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总结交流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条 校工会要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群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根据规定,校工会在向校党委汇报教职工群众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会工作的情况的同时,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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