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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2020-10-30 15:23   审核人: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总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已普及到全国大部分学校,其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在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在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在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等方面,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系统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总工会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国家和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教职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学习宣讲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对《规定》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各地各校迅速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工会和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可通过讲座、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将《规定》的学习宣传推向深入。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使《规定》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共同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

三、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将之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比较分散的学校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地要把推进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列入工作日程。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鼓励学校根据《规定》和本校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统筹和推进。要按照《规定》关于教大会的工作范围。

要加紧研究建设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议事、表决、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与规则,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要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通过发布地方规章、完善学校章程或者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更加符合当地和本校实际发展需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并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将之落在实处。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把关心和做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代课教师、后勤服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纳入教职工代表,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务公开的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学校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等。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要针对不同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成功经验。

四、在推进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中,抓紧制定《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特点,为地方和学校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进一步制定配套规定和办法留有空间和余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总工会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适用本行政区域的配套规章,或者制定发布配套的实施文件。有关学校也要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加强依法治校、健全校内规章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章立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地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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