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的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管理。学校工会依据上级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的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学校工会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贵州理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校内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上报省教育工会的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出。
(四)服务职工。学校工会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学校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学校工会按会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的0.5%收取会费,会员每半年缴纳一次。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省总工会上缴后,省总工会返回的70%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入。
(六)其他收入。学校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银行利息等收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会员应交会费。学校严格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编报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拨付给工会,不得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的五分之一。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学校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需评奖并发奖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3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一、二、三等奖。根据活动开展需要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的,不得发放奖金等物质奖励。开展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学校工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比赛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学校工会开展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早、中、晚餐按标准执行,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聘请的裁判员、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按相关的标准开支劳务费。文体活动聘请的教练和指导教师,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主持人劳务费的标准开支。单位本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主持人、教练和指导教师等工作的,不得发放劳务费。学校工会在校外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活动期间的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经批准参加活动的借调、挂职等人员,相关开支和奖励同其他在职会员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宣传活动聘请裁判、评委、教练、指导教师、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以及活动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开展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宣讲人员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支出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宣讲酬金。
(四)疗休养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支出。面向全体职工会员,尤其是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工匠、先进和一线职工,以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为本单位职工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应优先选择工会所属的工人疗养院,也可选择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外出参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不超过6天),往返按一天计算。其他人员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会员活动支出。学校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发放阶段性工会消费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其他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4倍。校工会和分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范围限于省内当天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等费用。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按文体活动的标准执行,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学校工会可以结合每年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常消费品等。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工会根据活动开展和经费保障情况自行确定。
(六)慰问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开展的节日慰问,以及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时进行的慰问。慰问标准由校工会每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的学校当年预算金额,提出具体建议,一次性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1.节日慰问金。全年发放慰问金总额不得超过上级工会核定的年度标准;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2.生日慰问金。学校工会在会员生日当月对会员进行慰问,慰问可以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的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3.退休离岗慰问金。给予一次性慰问品(金)。同时可以在单位为会员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
4.结婚(初婚)慰问金。符合政策的结婚,给予每个会员慰问品(金)。复婚、再婚的除外。
5.生育慰问金。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每个会员慰问品(金)。多胞胎家庭第一次生育按每孩不超过第一孩慰问标准计算,第二次生育按每孩不超过第二孩慰问标准计算,第三次生育按不超过第三孩及以上慰问标准计算。重组家庭双方均没有孩子的,按一孩生育计算,双方一方或双方均有孩子的,按二孩生育计算。
6.生病住院慰问金。根据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进行慰问。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下的慰问品(金)为500元;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至5万元的慰问品(金)不超过1000元;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万元的慰问品(金)不超过2000 元。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
7.去世慰问金。工会在职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工会在职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以给予慰问。可以以校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祭奠用品。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学校工会要严格控制赴异地开展慰问、吊唁活动,经批准确需开展的,按学校公务差旅管理规定执行。
8.儿童节慰问金。学校工会可在每年“六一”儿童节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子女开展关爱慰问,每个慰问对象给予慰问品(金)。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建设、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及“五小”竞赛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工会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教师之家、工会驿站等建家活动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建设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等)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职工健康生活等其他方面的支出,以及按相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
第八条 维权支出。用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其他维权支出等。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女职工工作、劳模专项补助、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奖励标准和范围参照学校年度评先选优规定执行;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行政性支出。学校工会工作人员因开展工会工作确需加班的,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开支误餐补助。严格加班审核审批管理。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以下事项属于重大收支,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报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达到学校“三重一大”标准的,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一)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与调整。
(二)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支出。
(三)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特殊事项。
(四)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要求,制定工会工作制度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和学校行政。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预算收支项目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支出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本级经费审查、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时向省教育工会报备。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收解工会经费,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不得借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得借疗休养和春秋游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将应在学校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十九条 职工体检等工作,属学校行政支出内容。受学校行政委托,校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补助。
第五章 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监督审查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三)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决算后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使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慰问金等各项支出标准或上限,凡未在办法中明确的,均按《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5〕2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等未具体明确的,根据金额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理工学院工会收支管理办法》(贵理工工会发〔2022〕18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上级工会有新的规定和标准的,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