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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条例(暂行)
2014-04-14 17:24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贵理工工会〔2014〕5号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条例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工作条例(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是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下设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工作组织。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贵州理工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自尊、自爱、自重、自强教育,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女性,同时要教育女职工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六条 团结、组织、动员和带领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积极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做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八条 协助校行政贯彻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期组织女职工的身体检查,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和医务人员对女职工开展妇女卫生保健常识讲座。

第九条 定期组织培训女职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抓好女职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做好女职工工作的自觉性。

第十条 做好“三八”红旗手及女职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注意发现有才干的女职工,对她们进行培养,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帮助大龄、适龄、离婚、丧偶等教职工解决婚姻问题并做好婚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定期开展一些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协助、配合行政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及托幼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贵州理工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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