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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校内餐饮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3-07-04 11:1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餐饮业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校内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学生食堂、职工餐厅、接待餐厅、承包经营餐厅及个体经营餐馆(以下简称校内餐饮)。

第三条  校内餐饮要始终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餐饮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和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章 饮食安全与职责

第五条 校内餐饮业饮食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饮食安全责任制。学校饮食安全领导小组指导校内餐饮业的饮食安全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餐饮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校医院负责饮食防疫工作和卫生安全工作;食堂、餐厅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食堂、餐厅饮食安全工作。

第三章   校内餐饮实行准入制度与退出制度

第六条  校内餐饮实行准入制度。

第七条  学生食堂、职工餐厅、接待餐厅、小餐馆需要发包必须公开招标,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从事餐饮业所需要的一切合法手续,经审查后,认为确有能力、有条件提供饮食服务者才能参加投标。开标前,招标者可以进行初选,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者,取消投标资格。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和竞标不得无故拒绝。开标必须公开举行。

第八条  招标过程一般应具有下列程序:

()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卫生安全和质量条件要求,注明竞标食堂的面积、条件、竞标时间、地点、对投标的资质要求以及经营范围、经营要求等)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考察经营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开标

(五)评标

(六)签订合同。

第九条  开标必须公开举行,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和竞标。

第十条  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一般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投标方投标报价、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条件、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对投标者实地考察情况等,集体决定承包商。 

第十一条  食堂、餐厅具体管理部门与中标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饮食安全要求、质量标准和处罚办法;明确承包费用或租金标准及水、电、暖、汽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必须约定中标方不得转租。对未参与招标已进入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进入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实行定期评议制,由有关部门、单位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校内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退出学校餐饮市场。食堂、餐厅具体管理部门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退出条款。

第四章  饮食物资实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  校内餐饮要建立食品原料、成品及半成品采购、验收制度。校内食堂所用的米、面、油、调味品等原副料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统一进行采购,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同时索取生产厂家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对大宗食品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均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实行集中采购的,要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对招标或者采购中有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采购要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师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不得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五章 餐饮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校内餐饮卫生要求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食品贮存、加工及销售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贮存、加工及销售的卫生要求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餐饮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业人员卫生要求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负责校内餐饮业经营单位资格审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医院负责饮食防疫和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饮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食堂、餐厅进行饮食卫生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食堂、餐厅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食堂、餐厅经营管理及饮食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清理校内私自设立的饮食摊点。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会负责做好学生食堂的监督工作,对饭菜质量、价格、卫生、安全、服务等进行监督,及时向饮食单位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食堂食品价格实行“定量限价”审批制,食堂、餐厅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价或变相调价。

第二十七条  校内食堂、餐厅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饮食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严禁非餐饮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和餐厅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用餐者的卫生与安全。实行承包经营时,饮食单位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生食堂、职工餐厅和接待餐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按《贵州理工学院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或就餐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部门、单位、食堂或餐厅经营管理者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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