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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31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优化留学环境,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本科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严格准守我校外国留学生守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三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中的全日制本科阶段学历教育。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收齐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填写《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寄送至教育厅、省外办等相关单位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寄返学生本人,用于办理来华签证。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本科外国留学生录取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其进行编班或插班、分配学号,并通知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或完成语言进修班课程内容并取得进修班学习证书;  

(二)要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三)提供我校规定的有关材料(贵州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护照复印件、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学历证明、高中毕业证、简历、银行证明、在华监护证明(未满十八岁提供))。如学生入学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其它相关机构证明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在通知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先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所有外国留学生注册到校时须办理健康保险,费用我校统一购买。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外国留学生新生办理报到后的体检、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费用自理。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备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每学期为20周(含2周期末考试)。每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然后持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通知到所在学院注册,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办理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后方予以注册。  

(二)外国留学生未经注册,不能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语言为汉语。外国留学生须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或完成语言进修班课程内容并取得进修班学习证书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和学制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外国留学生文化背景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关于修(制)订2016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原则意见》由学校教务处与学生所属学院制定,国际教育学院协助。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标准学制4年,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37年内毕业(含7年)。  

第十八条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可发放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的审核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制作。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学籍由教务处和外国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参照贵州理工学院本科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维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信息网络数据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外国留学生守则的学生的处分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解释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对外国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勤  

(一)外国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留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获所属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方可。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出请假时间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纪律  

(一)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贵州理工学院校纪校规。  

(二)外国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知照外国留学生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和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外国留学生须遵守有关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离开贵阳时,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在学校期间临时出境,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和住宿安排等,并组织校级及以上级别的集体活动及竞赛。  

第三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外国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提供相关管理政策的指导。  

第七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留学生办理。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确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有效护照和“X1”类签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X1”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在学习期间,如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签证证件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证件有效期满之前申请办理相关签证证件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应当取得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上述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家属可以凭接受高等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S”字签证来华陪读。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凭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接受高等院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家属办理签证延期、换发或签发居留证件,其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停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条 申请6个月以上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及时通知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期监督离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范围之外的有关外国留学生的学生管理事宜按《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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