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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02 浏览次数:

序言

 

贵州理工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理工类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应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对理工类应用型人才之需,于2011年7月启动创建,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筹建,2013年4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成立。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及贵州省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要,本着“高起点、开放式”的办学理念,秉承“时不我待、只争朝夕、艰苦创业”的办学精神,以“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保障质量、培育特色”的办学思路,坚持人才培养是根本、学科建设是龙头、队伍建设是关键、体制机制改革是动力,走“特色创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广聚人才,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学治校,以严谨求实的校风教书育人,努力建设“西部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贵州理工学院,简称“贵理工”。英文名称为Gui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GIT”。

学校法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站的英文网址为:http://www.git.edu.cn

中文网址为:http://www.贵州理工学院.公益。

第三条 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 贵州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服务国家和人民,服务区域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地区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和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导向的工程教育模式,注重学生创新创业素养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社会培养“强责任、精技术、善管理、重实践、求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及贵州省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要,建立以工学为主体,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合理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招收学生,选拔办法、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科学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招生章程、简章、计划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条件,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境外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发展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进行学习或受教育、得到学校认可并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业证明材料、但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和学术道德、善于教书育人、善于学术创新、遵守学术规范、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贵州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选拔和招聘教职工,对教职工实行按岗位职责分级分类管理的聘用合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贵州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六)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引进与培育并举,建立健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倡学术自由和科技创新,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强化岗位、以岗定薪、量化考核、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体现高校特点的具有激励功能的工资分配机制。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贵州理工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按照国家、贵州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开展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聘教师等依据与学校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委员达15至31人时,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学校党的委员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及有关干部人选;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四有”“三者”要求,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抓好“大师”“名师”的培育;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就业、学籍管理等。

(七)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秉持开放原则,涉及学生、教职工相关事宜,邀请相关利益方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履行职能与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化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处、室、中心、所等)两级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单位自主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授权,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学院院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授权,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直属科研机构。校直属科研机构涉及行政类事务由主任(所长、院长)负责,机构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校直属教学科研机构或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学术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或具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仲裁。

(六)可依照实际情况,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教学部)设置教授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七)审议学校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奖项的设立,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对学校制定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供咨询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对学校学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实践)和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裁决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五)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六)审议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学校认为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供咨询的其他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长为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随着校长的任免而更替。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人才培养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点建设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点增加和调整方案。

(四)对已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五)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主席委员随着校长的任免而更替。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贵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主席团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社团是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产生,学代会依照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对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根据学代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际国内有关高校等的合作与交流,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学校发展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贵州理工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和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贵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和校友捐赠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贵州理工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建设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是指在贵州理工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贵州理工学院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听取校友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构建社会化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中文校名标识采用手写体“贵州理工学院”。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正圆形,颜色以红色为基础色调,由“贵州理工学院”英文缩写GIT 为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并进行创意变形;“G”、“I”、“T构成类似“地球轨道”或“分子轨道”的图形,体现了贵州理工学院以理工科为核心的学科特征,“I”变形成向上喷发的火箭,体现了贵州理工学院发展航空航天特色学科专业和师生积极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G”、“I”、“T字母组合成“西”字,体现了贵州理工学院将开拓奋进,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一流理工科大学”的宏伟目标。

如图:

英文、数字字体:Adobe CasIon Pro

R:232 G:33 B:28

C:9 M:95 Y:94 K:0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证章,证章印有规范的校名标识;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莫负好时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知行至善 厚积薄发。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 4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六十八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核准和公开。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实施后,学校原有各级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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