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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会议质量、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贵州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传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重大决定,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行政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讨论研究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的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或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后勤保障、审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七)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对教职员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奖励、处分中的重大事宜。

(八)讨论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及调整、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银行贷款计划、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等学校资产保护管理事项。

(九)决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追加预算,讨论研究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

(十)决定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支出事项,讨论研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支出以及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等。

(十一)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或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院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搜集汇总议题及议题材料后报院长审定。

第五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方案。

第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做好可行性论证,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议题,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院长办公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学院办公室应提前2日通知全体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院长撒销相关议题。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院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周四为例会日。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院长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监察室主任固定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人一般为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做补充汇报,并回答有关征询。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主体时,有关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经院长审定后印发,同时做好会议材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

(一)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采用PPT和文本相结合的形式就议题作汇报,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业务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汇报;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四)需要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政策性问题,一般应由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专家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见以供参考。

第十九条 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由院长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 对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学院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学院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开具决议执行单,由学院办公室送达负责落实的部门和人员。校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决定或决议执行后一周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决定或决议的执行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需变更、调整,一般应由主要执行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院长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贵理工字〔201333号)和《贵州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贵理工发〔201465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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