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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1日  作者:  编辑:董本健  文章点击量:

贵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精神及《贵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理工发号〔2019〕61号)有关规定,成立贵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为充分发挥督导组作用,确保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正规化、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督导组的设定,督导组职责和权限,督导员的聘任等。

第三条 督导组由4-6名安全督导员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四条 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 安全督导员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

第六条 学校从退休教师或学校在职人员中聘请,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办事客观公正,愿意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献策献力;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查工作;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熟悉实验室工作,具有一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能力和工作素质,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章 督导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安全督导工作范围:校内各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及实验(实训)场所。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职责是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调研、督查、指导和评价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校内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

(二) 发现和制止实验室不安全行为;

(三) 核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四) 宣传实验室安全规范、曝光不良现象;

(五) 配合完成学校安排的新学期开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

(六) 报告、通报和总结督查工作情况;

(七)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建言献策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导组主要工作内容

(一)月督查。按照教育部下发的《高校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要求,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日常运行情况每月进行例行常规督查、暗访,做到全覆盖,无盲点,如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环境规范是否达标;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管理是否规范,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存放、处理;安全设施与实验室水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是否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是否完整等。

(二)专项督查。配合学校整体安排,针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高温高压危险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三)重点集中督查。逢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整体部署对实验室重点危险源进行集中、重点、超常规安全督查和管控。

(四)督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专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应在1周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督导报告。

(五)督导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以小组形式进行,每周至少开展1次负责片区内的实验室安全督导。

(六)督导组有权对督导中发现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被督导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七)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1次。学习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讨论督导工作方案;汇集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督导组要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汇总分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实验室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建设和安全的建议和需求;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或项目的评选和评比;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九) 督导组成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记录、工作安排、检查表、照片等)、工作总结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条 安全督导员的权限:督导组成员有权随时了解、察看督导对象相关的资料:有权在对其所督导对象实验室安全管理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可随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学院、教学部、中心)报告工作情况,有权向督导对象单位负责人反映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每月学校根据12个课时工作量发放督导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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