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贵州理工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青年教工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青年教工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团工委、附属单位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由二级学院团委组织部报请校团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六条 青年教工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