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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挂靠实施办法
2013-07-07   审核人: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二级院(部、处)或行政职能部门,并在挂靠单位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隶属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例如教研室、党支部、团委、学院职能部门。挂靠社团必须是贵州理工学院在册学生社团。联系挂靠单位必须持有学社联的正式证明。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是我院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团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其基本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科学发展,具体指导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等工作。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挂靠的原则和方式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单位,社团挂靠单位的选择必须由社团会员会议投票通过产生,在此过程中可委托院团委、学社联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报学社联批准,由学社联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九条 挂靠单位应安排专业教师、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的运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挂靠单位原则上为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如因特殊原因,经院团委等部门批准后也可挂靠对于本社团发展确实具有极大帮助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校外单位。暂时无法确定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可挂靠在学社联。

第三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1)院团委、学社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举行的常规活动优先给予活动场地、专业技能设施设备、活动资金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支持。

(2)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重点是对挂靠社团的常规工作、活动组织、财务管理、人事选拔、社团发展等进行管理、指导及合理规划;学社联负责全院社团的注册、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干部培训等工作,享有对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组织人事、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的监管权。

(3)指导老师对挂靠社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指导挂靠社团一切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1)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挂靠社团在开展各项常规活动(除立项的重点活动外的一切活动)前应如实填写《大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挂靠单位,一份上交学社联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室)进行活动监督及考核;挂靠社团组织实施的、需学院重点扶持的大型活动需填写《社团重点活动立项审批表》一式两份于学期初上报院团委审批,由挂靠单位和学社联共同监督实施,所需活动场地、活动经费由挂靠社团、挂靠单位、学社联和院团委共同协商解决;如挂靠单位为校外单位而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活动审批的特殊情况,经协商,挂靠单位可将一般活动的审批权委托学社联执行。

(2)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其结果将作为院团委、学社联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3)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二级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二级院团总支年终考评加分依据。

(4)学生社团换届时,需在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民主选举;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具有推荐权、考察权和任用权;学社联行使监督权。

(5)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学社联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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