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管理制度>> 正文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14:3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416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成立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学生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学生的报到注册、学习成绩和纪律表现等进行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4〕169 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今后若上级出台新政策,学校按照最新政策调整执行。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符合《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身份要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二)成绩要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年级25%(含25%),计算方式“学生人数*2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本科学生人数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符合申请条件,评选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班级、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教育厅批复评选结果后,学校于当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已获奖,取消其获奖资格: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并在处分期内者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居住

休学、退学、转学者,因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降级者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 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贵理工发〔202491号)同时废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