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处议事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1 信息来源: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议事制度。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把上级的指示精神同中心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倡求真务实,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中心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4.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处室的重要问题,都要由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对重要突出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处务会议的,处长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处室所有人通报。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
2.处室发展的中长远规划制定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研究决定处室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处长为本处的负责人,对于处务会议的主要内容处长应跟分管领导及时汇报并跟相关部门积极沟通。
1.提出提案。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处室成员提前两天提出所需讨论决定问题的提案。
3.到会人数超过2/3时召开会议充分讨论,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如发生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再做出进一步调研,但不能久拖不决,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处领导请示。
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处室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处务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如需变更,应在原作出决定的范围内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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