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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2014-01-15 14:58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教学分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党政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教学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分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是指教学分院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所涉及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搭建、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学分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

(五)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主要岗位设置,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教职工的考核和评优等奖惩工作。

(十二)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在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中,教学分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分院的重要事项,支持教学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教学分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教学分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教学分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在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中,教学分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术科研和行政管理水平。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津贴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监督。

(六)与党总支互相配合共同抓好教学分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发扬民主精神,通过座谈会、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教学分院的党总支书记、院长要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教学分院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和分工落实到个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教学分院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和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党总支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学分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学校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在教学分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议题涉及党总支主要职责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议题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院长主持,全体教学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教学分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执行人员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制作会议纪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教学分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第十四条  凡涉及教学分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传达。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教学分院党政领导按其职权范围,科学民主决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章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教学分院领导班子定期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作为领导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教学分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并作为年底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教学分院二级教代会、党代会的作用,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教学分院党政共同负责制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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