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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2019-05-17 14:38 谢海波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党内议事规则,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努力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努力把全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的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凡属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为“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议事范围内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党组织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审定本单位党建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党建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处置不合格党员或违纪党员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二级单位干部任免相关事项;

(五)研究制定强化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风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学生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统一战线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教职工)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项;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评先表彰,以及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等;

(十)定期听取本单位行政关于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

(十一)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

(一)研究涉及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如专业设置方案、专业培养方案、学科建设及重点学科培育等;

(二)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如教师培养与使用、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措施等事项;

(三)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如年度考核、绩效分配、教师进修、学生资助、考核奖惩、津贴分配、非党内评优评奖表彰等事项;

(四)在教师引进上把好政治关,重点考察拟引进教师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五)在课程设置上把好政治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重点对拟开设的新课程以及由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拟引入现有课堂教学内容的新知识新理论的政治内容和政治倾向进行把关;

(六)在教材选用上把好政治关,重点对由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拟选用的新教材、教学材料的政治内容和政治倾向进行把关,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七)在学术活动上把好政治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的管理,严把活动入口关和过程关,对学术活动主题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出现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第三章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党组织会议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书记确定。副书记、其他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组织委员汇总后报党组织书记审定,形成上会议题清单。组织委员要做好会前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

(一)党组织书记要加强对议题的审核,切实做到属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上会,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履行会议程序的不上会;

(二)对会议拟讨论研究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研究的事项、汇报要点、建设性意见或方案等;

(三)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须经党组织书记审定通过后安排上会。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前,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涉及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协商,以便强化合作意识和效果。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4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参会人员为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不是委员的组织员固定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涉及党建工作计划及党建活动方案的制定与落实、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时,应邀请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于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说明,但不计入表决结果。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如遇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党组织会议,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党组织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恰当予以处理,事后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一决”的原则。议题提出人员应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会议讨论要充分,表决态度要明确,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七条根据会议表决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参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除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意见分歧较大、意见不集中、讨论不成熟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协商或向上级请示汇报后,及时提请党组织会议复议,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可将争议问题提请学校党委研究。

第十九条组织委员要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议决内容等,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审阅签字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涉密内容不对外发布。会议议题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期归档备查。

 

第五章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要带头坚决拥护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并根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不折不扣执行(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其他参会人员要认真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会议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做出变更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或提请党组织会议复议。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书记要认真检查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或提请党组织会议复议。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党组织书记书面请假。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需回避的事项,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涉密议题的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以及干部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内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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