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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5:12  阅读次数:[]次

(行政科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公用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充分体现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贵州理工学院公用房管理规定》(贵理工发〔2016〕7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内设机构办公用房的配置、调整、使用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且属于非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定编。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学校下达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省级机关正厅级干部(含待遇,下同)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副厅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正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8㎡,副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处级以下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9㎡。

(三)统一调配。按照公用房实行“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宏观管理,负责界定学校办公用房属性,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办公用房,保证工作需要。从方便师生办事、集约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各单位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办事大厅,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各部门定额面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配置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且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管理责任第一人。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按照标准和学校管理岗位人员编制总数确定办公用房定额总数,从严控制,不得突破。

第七条学院办公室按照标准和学校下达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各单位各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确须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本部门定编额度中解决,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的单位,单独提出申请,由学院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第三章调整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房空间调整由学院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完成。

第十一条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各单位各部门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在学校现有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整改,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学校管理岗位人员在不同部门或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或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办公用房负总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办公用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员工应增强大局意识、节约意识、文明意识,切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工程维修的,使用单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同意交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及修缮工作。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不得擅自改建和装修。确因工作需要,需向学院办公室提出改造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审批同意交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及修缮工作。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部门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学院办公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学院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各单位各部门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师生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办公用房分布和划分情况;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及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等信息;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开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费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二)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改造和修缮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六)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整改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于本办法完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