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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5:40  阅读次数:[]次

(行政科事项)

 

为加强学校领导与社会各界、校际之间,以及校内各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信息,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公务活动一般分为校外公务活动和校内公务活动。校外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公离校(含省内外、国外)出差;校内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工作需要接待校外领导学者来访、参加全校性的活动以及各单位、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二条党委书记、校长校外公务活动(离校达2个工作日以上)的,在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办公室把党委书记、校长的公务活动告知其他校领导;副校级领导的校外公务活动(离校达1个工作日以上),原则上先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获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后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校领导参加校内活动的安排原则

1.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校领导参加(公务接待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贵理工发〔2016〕4号〉执行),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根据工作性质对应参加接待,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分管校领导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处级领导及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2.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包括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党的重大专题活动等;全校性会议,包括全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师大会、教师代表大会等,原则上全体校领导参加。

3.由学校邀请来校讲学、访问的国内专家、学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要有关校领导会见,经分管(联系)领导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同意后,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4.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活动(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联系邀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参加(除分管联系外)。如确需其他校领导参加,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将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的会议议程或活动方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请示相关领导后确定。各主办单位不得自行直接邀请其他校领导参加各类活动(会议)。

5.凡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知名学者到我校参加各类活动(会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或有关校领导报告,由学校办公室报学校主要领导,并按照领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根据领导校内公务活动原则,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及活动的,应提前3天以上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书面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并提前1天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如遇到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应在报有关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办公室审阅修改后,呈送校领导审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