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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会议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0日 12:04  阅读次数:[]次

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学院会议室作用,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工作需要,特作此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喀斯特报告厅、会议室原则上用于全校性工作会议和学术报告会、学校领导安排的重要会议。

(二)行政楼四楼、五楼会议室用于学院少于30人的小型会议和职能部门会议。

二、凡需使用上述会议场所的部门须提前到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喀斯特报告厅、会议室提前三天,四楼五楼会议室提前一天),按程序由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若部门预定会议室与学校临时性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则部门会议服从学校调剂。

三、院属各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和教学课,原则上不安排在喀斯特报告厅和三个会议室。

四、使用单位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移动会议室内部设施,若有损坏现象,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五、 使用单位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场地管理人员,搞好卫生保洁以及其它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