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
“五步工作法”实施方案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依照《关于开展学习“五步工作法”主题党日活动的通知》(贵理工组通〔2018〕4号)精神,为深入贯彻有贵州特色的“五步工作法”,进一步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结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五步工作法”实施方案》。
一、政策设计
政策设计在形式和内容上属于顶层设计,须对具体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指导性。政策设计的优劣将对后期工作的具体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在工作中,将国家、区域、学校的政策与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以国家及区域的政策方针为指导,制定相关办法,确定工作方向;以学校相关政策为要求,拟定工作方案;以具体工作目标为准绳,选择实施路径;以工作效果为反馈,及时校正顶层设计,确实做到工作实施前制定顶层设计,工作实施过程中依靠顶层设计,工作实施后对照顶层设计。
二、工作部署
遵照既定的政策设计,有条不紊开展各项工作。按照清单式、项目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梳理,聚焦工作重点,制定工作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分工,依照既定时限有序推进任务落实。
三、干部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领会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提法、新举措。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及贵州省“两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两学一做”学习方案,认真组织“主题党日”学习活动开展。
2、强化全处(院)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
按照学校对全体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处(院)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统一干部政治理论认识。
3、强化全处(院)工作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
制定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计划,强化全处(院)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理解,确保全处(院)工作人员自觉做到脑中牢记制度、工作中遵照制度,切实做到照章办事,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4、强化全处(院)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强化激励和引导,促使全处(院)工作人员自觉学习业务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定期或不定期选派干部外出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将业务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要求
1、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
结合处室(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依照既定计划,严格安排培训内容。
2、强调培训纪律
坚持考勤制度;做到培训有内容、学习有笔记、培训后有总结。
四、督促检查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成立工作督查小组,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主要督查事项
1、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2、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3、党政联席会议、工作例会、总支和支部会议、部门专项工作会等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决议事项;
4、处(院)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程序
列为督促检查的事项,按督办、办结、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1、督办
由工作督办小组秘书填报《贵州理工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督办检查单》,签发人为分管该事项的处(院)领导,由该事项的负责人填写执行情况,交由工作督办秘书归档。
2、办结
已照督办要求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照要求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督办检查单》交由工作督办小组秘书归档。若不能按期完成,应书面说明原因,待办结后,填写检查单。
3、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工作督办小组秘书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五、追责问责
切实解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结合我处(院)实际,坚持“依规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制定科学的问责追责办法,以问责倒逼履责到位、倒逼工作落实,形成推进工作落实有序高效的机制。
(一)问责情形
主要针对“庸”、“懒”、“怠”、“乱”四类行为进行问责。
1、“庸”行为
对学校及处(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交办的任务完成质量不高,并不认真落实整改的;其他经认定属于“庸”的行为。
2、“懒”行为
在处(院)确定的重要工作中,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在推进工作中,办事拖拉、落实不力、效率低下;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在落实过程中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形成严重后果;其他经认定属于“懒”的行为。
3、“怠”行为
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其他经认定属于“怠”的行为。
4、“乱”行为
挑拨是非,造谣生事,制造矛盾;上班期间,无故不服从处(院)正当工作安排;其他经认定属于“乱”的行为。
(二)问责追责方式
主要包括:
1、口头告诫;
2、通报批评;
3、书面告诫;
4、停职检查;
5、调离工作岗位;
6、送交校人事处处理。
根据被问责追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追责的方式: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口头告诫、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追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追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送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的方式问责追责。
以上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问责追责结果的应用
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告诫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书面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