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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与解除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校秉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贵州理工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破坏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拨打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违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夜深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恶意实施“黑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网上浏览、传播淫秽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学校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作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相应的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给予退学处分。

(二)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一定时间,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按《贵州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事件目击者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违纪行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二)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二)违纪行为参与并作伪证者;

(三)违纪后,经教育拒不认错者;

(四)受违纪处分期间同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后解除的,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留校察看期满一年后,学生根据解除违纪处分规定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由校学生处审核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考试违纪、作弊等学生需有教务部门认定意见),由校学生处审定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核下发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再由校学生处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校学生处牵头负责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

(五)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及时归入学生档案;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各学院、各单位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并作好记录。处理违纪学生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纪委和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复议。

第三十一条具体申诉程序及申诉规定参见《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分成立后,一律不准撤销,后期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表现,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章 解除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后经以下考核,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学生受处分期间,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获得相关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5.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获得各种校级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表彰,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学生受处分期间,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获得相关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5.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获得各种校级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表彰,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三)记过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学生受处分期间,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获得相关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5.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获得各种校级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表彰,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四)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2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院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学生受处分期间,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获得相关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5.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获得各种校级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表彰,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予以相应解除。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五)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五条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原受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由各学院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审核研究决定解除处分。

(四)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学院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校学生处,校学生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时间: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4月底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级表彰内容具体参考《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

(三)解除处分材料及原处分材料一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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