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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8-06-12 13:4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国、全省高校思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8〕13号)《贵州理工学院章程》《贵州理工学院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落实措施、年度工作总结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经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的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及管理等事项;

(六)研究提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人员调动与聘用意见或建议;

(七)研究提出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本单位人身意外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非党内评优评先表彰事项;

(九)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会前动议、充分酝酿,共同确定上会议题。各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等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人应根据分工,于会前将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形成上会议题清单。办公室要做好会前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议题的审核,切实做到属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上会,意见不一致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履行会议程序的不上会;

(二)对会议拟讨论研究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研究的事项、汇报要点、建设性意见或方案等。

(三)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通过后安排上会。

第六条 讨论研究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应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教授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分工会和教师代表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4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须由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其他议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总支或学院行政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十条 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及归档工作。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涉及学院工作规划、年度考核、评优评奖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时,应邀请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故不能到会的,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充沟通后可召开会议;双方均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于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说明,但不计入表决结果。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恰当予以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一决”的原则。议题提出人员应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会议讨论要充分,表决态度要明确,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表决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参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七条 除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意见分歧较大、意见不集中、讨论不成熟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对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协商或向上级请示汇报后,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可将争议问题提请学校党委或行政研究。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人要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议决内容等,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会签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涉密内容不对外发布。会议议题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期归档备查。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要带头坚决拥护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并根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不折不扣执行(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其他参会人员要认真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做出变更前,除执行决议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或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与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需回避的事项,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涉密议题的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院内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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