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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2022-10-01 13:5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学生管理,落实精准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氛围,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防疫规定及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合情合理、依法依规原则,同时注重事实、注重实效、注重影响,采取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三条

学生假期结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如确需提前返校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返校,其他时间

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下列情形者,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或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

处分。

(二)经批准返校的学生,不服从所在地或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按规定及时排查和上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包括自身健康状况、行程旅居史等),或对疫情防

控相关信息错报、漏报、瞒报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的,如不按要求在“完美校园”或学校通知的申报方式进行健康打卡等,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经辅导员、班主任提醒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瞒报、漏报、错报、谎报个人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不主动报告,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或影响疫情防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疫情传播的,直接开除学籍,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故意影响、干扰或代替他人健康监测上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管理。有下列情形者,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隔离观察工作要求,应该进入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但拒绝入驻或违反隔离观察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开隔离观察室并外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与打麻将、打牌、聚餐、聚会等聚集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按规定及时参加核酸、抗原检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校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实施妨碍疫情防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妨碍

疫情防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疫情防控过程中,言语过激或采取其他手段辱骂工作人员、志愿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出现殴打教职工、医务工作者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隔离或静默期间串访宿舍,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留宿他人、前往其他学生宿舍住宿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外出住宿,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进出登记、核验身份、测温、查看健康码、行程码、检查证件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不遵守学校规定,且不听劝阻,在校园封控区内私自接取外卖、快递及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因私接外卖、快递及其他物品进而导致疫情扩散的,直接开除学籍。

(十四)在校园内或师生间编造、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列情形者,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应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翻越校门、围墙、栅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各类证件、相关证明离开或返回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便利者同等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经教育引导、批评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正确的、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拒不配合属地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管理检验、登记工作,扰乱工作秩序被通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其他因本人行为损害学校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示范,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助学金及入团、推优入党资格。

第十二条

中共党员、共青团员违规违纪的,除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清事实,收集学生违纪证据,按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校防控领导小组,校防控领导小组审定核查无误后,由学生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材料及《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联单》;

(二)本人叙述材料;

(三)其他经本人认可的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非接触方式(如 QQ、微信或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回复表示签收,签收日期或公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学生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手册》相关纪律要求,服从管理。学生在违反本规定之前,有处分未被撤销的,违反本规定后,在原有处分上加重处理。有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的,按《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学生的管理。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对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十条

在我校接受教育的留学生有相关违纪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本规定发布执行之日,原《贵州理工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贵理工发〔2020〕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上级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或阶段性结束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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