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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新版)
2022-04-13 11:14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国、全省高校思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8〕13号)《贵州理工学院章程》《贵州理工学院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重要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研究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行政管理相关制度、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相关落实措施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经费使用及管理、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研究提出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提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涉及教职员工的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研究决定经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的涉及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如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表彰、评优评先、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涉及师生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研究涉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研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4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故不能到会的,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充沟通后可召开会议;双方均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会议。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根据议题内容,涉及须由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其他议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总支或学院行政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

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及归档工作。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涉及学院工作规划、年度考核、评优评奖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时,应邀请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十一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以下同),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题及相关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一决”的原则。议题提出人员应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会议讨论要充分,表决态度要明确,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除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意见分歧较大、意见不集中、讨论不成熟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对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并在充分调研、论证、协商或向上级请示汇报后,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可将争议问题提请学校党委或行政研究。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違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办公室负责人要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议决内容等,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会签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涉密内容不对外发布。会议议题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期归档备查。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要带头坚决拥护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并根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不折不扣执行(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其他参会人员要认真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做出变更前,除执行决议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或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协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执行情况应当及进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需回避的事项,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涉密议题的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院内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填报单

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题填报单

填报科室: 年月日

议题名称


主要内容

及提交理由


汇报人


列席人


会签科室意见(负责人签字)


分管院领导

意见


院长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党总支书记意见


备注

1、议题上会材料可附在本填报单后(原则上1至2页),其他材料可通过口头汇报。

2、议题填报单及上会材料必须提前提交至学院办公室,逾期不予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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