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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专业负责人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5 14:28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专业负责人管理实施细则

专业建设是高校本科教学的基础工作,是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校开展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为了完善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选聘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负责人,根据《贵州理工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任职条件

专业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则上应长期承担本专业主干(学科共同课程、学科专业平台必修课程、专业平台必修课程)课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和创新精神,能够判断和预测本专业的发展趋势,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3.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教研活动和教学建设工作。

4.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学校关于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学院领导下,承担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任务,制定包括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实践教学建设规划等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特色专业要高标准建设顺利通过上级部门考核;其他专业要持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专业等级。

2.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在学院领导下,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3.配合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配合学校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协助学院做好本专业兼职教师聘请和专职教师引进的考核、面试、试讲工作,优化本专业人员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负责本专业教师业务管理和青年教师业务培训,参与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4.组织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本专业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实施和质量监控;开展本专业内部教学检查;协助学校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其他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5.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教学运行的规定和程序,配合教务处和学院选聘本专业任课教师,检查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参与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检查等;负责本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调查,开展相关的日常教学质量监测和专业评估等,做好本专业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和归档工作。

6.组织开展专业调研活动:加强专业调研,密切关注本专业发展状况,适时提出专业改造报告;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同类专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努力提升本专业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7.提出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建议:配合学院制定本专业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年度计划,制定本专业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选聘与考核

1.每个专业设立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

2.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在学院推荐基础上,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与学校签订《专业负责人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内的专业建设目标与任务。其他专业负责人与学院签订《专业负责人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内的专业建设目标与任务,报教务处备案。

3.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聘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聘期未满,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4.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一般专业和新设置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组织考评,并报教务处审核。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5.所有专业负责人终期考核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结果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6.专业负责人终期考核或年度考核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将视其在履职期内的工作情况,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和相应待遇。

四、岗位待遇

1.学校根据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及专业评估结果,对专业负责人每年补贴60学时教学工作量(校级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每年补贴90学时教学工作量)。

2.专业负责人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类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并优先安排参加境内外教师培训等学术活动。

3.专业负责人在专业定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质量工程建设等方面享有决定权,参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商定本专业的重大发展事项。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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