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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8-12-05 15:55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四)各学院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各班班主任担任,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下文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需申请调档或新申请认定学生发放《调查表》(一式两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

(三)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四)每学年结束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汇总《调查表》。

(五)各学院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六)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城镇户口生源: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73元(含673元);

2.农村户口生源: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450元(含450元)。

(二)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划分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殊困难学生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的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重点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7.城镇低保户子女;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的认定由各院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根据国家及省内有关政策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各学院在认定工作中应重点考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工作监督

(一)各学院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的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已被认定为贫困学生的,不予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者;

4.恶意拖欠学费者;

5.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

7.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8.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9.其它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10.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自费出国者;

11.家庭经济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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