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7〕120号)精神,结合《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并按期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无挂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学院可以在上述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2017年全校奖励名额395名,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并按期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的4.5%分配到各学院(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2016-2017学年完整成绩单(教务处盖章)。
2、各学院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等额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月13日前,将公示材料、学生成绩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文件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合格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6、学生对各学院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学院接受申诉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
五、管理机构、发放与监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经上级部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按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已获奖,应取消其获奖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院规院纪受到学校或各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各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6、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件:1.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
4.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