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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7-06-09 17:04   审核人: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管理机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及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无及格科目,且所学科目平均分原则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各二级院(部)可在上述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划拔我校名额确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附表1),向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

2、各二级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评审,等额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经班级、院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导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二级院(部)报送的获奖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我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或二级院(部)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试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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