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05 点击数:

贵州理工学院审计处文件

贵理工审发〔20215

 

 

                  贵州理工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教育厅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1.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规定,项目资料是否齐全,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相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情况。

2.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无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途等有无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虚报、损失浪费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是否按照相关流程予以报批。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开支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开支等。

(四)其他事项。

1.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购买材料、设备、服务等支出是否按规定执行相应的采购流程,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或闲置浪费等情况。

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预(结)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3.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监控等。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专项资金审计可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外按具体审计项目进行新增。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不违反国家、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专项资金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并签署审计承诺书,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文本、项目任务书等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下达文件,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复文件等

(四)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等

(五)项目组织管理过程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等资料;

(六)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项总结或报告;上级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等;

)项目采购、招标、合同(协议)、验收有关资料

)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组成审计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 审计组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 审计组根据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等撰写审计报告。

第十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组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和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用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十九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贵州理工学院审计处                                            202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