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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4日  作者:  编辑:sysb  文章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质量,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贵州理工学院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手册》,《贵州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凡需建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固定资产账和报销经费前,必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对供货进度进行跟踪,督促供货商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根据合同要求,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符合大型仪器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水电等环境及设备配套辅助设施的准备工作,配合供应商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的验收。各项验收以合同、招投标文件为依据。数量的验收主要是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设备到货时由使用单位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并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等,填写《贵州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开箱实物点验货记录表》(见附件二);技术质量的验收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技术资料的验收主要是看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出现有不符合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设备,用户单位应拒绝签收货物,并将情况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零星采购合同金额≤5万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组织三人验收小组(学院领导+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设备管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并提前一天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设备处具体验收项目及时间、地点等,验收合格后,填写《贵州理工学院采购(零星货物)验收报告》(见附件三),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料备案。设备处有权视设备重要性组织抽查验收。

第六条 非零星采购合同金额>5万及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7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及《贵州理工学院采购项目实施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安排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特点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具体验收流程参见附件一《贵州理工学院(货物)验收流程图》。

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专家(至少有一名教授委员会成员)主持。验收结果逐项记录于《贵州理工学院采购(货物)验收报告》(见附件五)中。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其中,单台(套)〉 10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时还需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专家验收意见》(见附件六),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料备案。

第七条 对于特殊仪器验收,使用单位在验收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检查安装环境和技术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实测,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及货款支付工作。

第九条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验收小组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由供货方派人检修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备案并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切实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原则上在使用单位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验收的,各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原因说明,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

贵州理工学院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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