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及《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遭遇重大负性生活事件或突发精神障碍,且自身无法有效应对而陷入严重心理失衡状态,甚至伴有自伤或伤人风险的学生,采取及时、紧急的短期专业援助与干预措施。旨在通过专业的心理支持,帮助学生降低现实风险、平稳渡过心理危机,使其情绪、认知、行为及社会功能逐步恢复常态,重新适应校园生活。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学生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在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指导下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为牵头负责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商讨处理办法和干预措施。
(二)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及时管控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现场监护,协调公安机关开展应急处置,配合做好转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等相关保卫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做好心理危机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校医院协助建立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通道,就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紧急情况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做好危机学生及学生家属的现场医疗保障。
(四)党委宣传统战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舆情管控和对外信息公布等工作,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五)党政办公室在出现重大学生心理危机情况下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六)教务处指导学院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业帮扶与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负责从专业指导角度对学生心理危机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指导各学院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包括开展心理测评与危机排查、组织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及技能培训、宣传心理健康与危机预防知识、上报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院级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及时干预与应急处置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心理中心详细汇报心理危机学生的具体情况和事件处理进展,制定学院心理危机个案干预实施方案。
(二)充分发挥学院教职工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升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等育人主体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敏感度。
(三)充分发挥朋辈队伍在心理健康保健中的主体作用,提升朋辈群体的心理保健互助意识及心理危机识别能力。
(四)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查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更新学生心理档案。
(五)建立重点学生关注与追踪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日常管理、家校沟通与追踪服务,注意特殊时间节点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及时给予必要的疏导和监护。
(六)充分发挥“五育并举”及校园文化的重要浸润作用,组织开展学生喜爱的文体活动,吸引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帮助学生疏解心理压力,全方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是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教育机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识必修课和选修课,加强生命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
(二)建立培训机制。组织教职员工心理危机预防干预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危机个案研讨和专家督导。
(三)建立排查机制。每学期组织心理健康测评,重点加强在开学前后、节假日前后、考试前后、毕业生离校阶段等特殊时间节点,以及遭遇学业困难、受到纪律处分、求职就业困难、情感与人际关系受挫、家庭重大变故、经济极度困难、突发身心疾病等特殊情景下的针对性排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落实常态化关注与动态更新。
(四)建立报告机制。除建立“校-院-班-寝”四级联动网络,及时上报异常信息外,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在发现(潜在)心理危机事件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进行干预救助。
(五)建立备案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存在心理危机风险的学生实行入库管理,动态追踪观测,做好记录备案与存档。档案材料包括学生精神疾病诊断材料、学籍异动、对危机重点关注学生关心关爱、实施帮扶与干预记录、学生自杀事件后(含未遂)的遗留材料和处理报告等。
(六)建立研判调度机制。坚持“定期会商研判”与“动态跟踪调度”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常规专项工作调度+突发个案应急处置”,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学校月度学生工作例会进行常态化统筹调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至2次心理健康专题调度会,针对阶段性特征开展专项提醒、风险预警及工作提示。一旦发现学生心理危机线索,及时启动校院联合会商机制,科学制定分级干预策略,严格落实全过程追踪与闭环管理。
(七)建立保密机制。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相关信息,当学生出现自杀自(他)伤的意念或行为时,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可以突破保密原则,同时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严控知悉范围,确保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最小化。
(八)建立家校联动机制。明确学院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为家校联系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重点加强对存在心理风险因素、严重身体疾病、已被确诊精神心理障碍以及处于服药期间学生的家校沟通,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与支持责任,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与帮扶工作。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指身心平衡被打破,思维、情绪情感、行为功能严重失调,感觉到强烈痛苦,无法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想法、计划、行为冲动的学生。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自杀自(他)伤者: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学生,以及表露出自杀自伤意念、计划、行为,伤人毁物意念及行为的学生。
(二)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应激事件亲历者: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慢性疾病久治未愈、严重疾病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遇到学业挫折者:因学习压力或学业挫折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面临就业压力者:因就业困难,就业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成瘾行为者:网络、酒精、赌博成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的学生。
(七)家庭遗传及冲突者:近亲有自杀史、自杀未遂史或精神病史的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性格内向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关系混乱冲突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五章 危机预警
第九条 强化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形成“校-院-班-寝”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一)学校心理中心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知识技能培训;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心理测评与危机排查的精准度;每学期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心理测评,组织学院开展测评预警人员一对一排查、日常心理排查和特殊时期重点摸排,及时向学院反馈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开展危机程度评估,协同学院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管理、帮扶与转介工作。
(二)各学院统筹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并联动班级心理委员、党团学生干部常态化开展心理排查,强化特殊时期重点摸排;及时上报心理危机学生信息,建立并动态更新学生心理危机档案;针对严重心理危机学生,做好家校沟通,明确监护人职责,制定帮扶计划并做好帮扶档案的跟踪与更新。
(三)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团骨干等朋辈队伍要了解所在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上报辅导员,积极组织同学参加校院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
(四)寝室长(寝室心理联络员)主动关心关注寝室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潜在心理危机状况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汇报。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条 健全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当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线索时,按照危机的类型、严重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系统进行评估干预,多方协作,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一)危机阻控。对学校范围内可能诱发、加剧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类应激源及风险因素,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阻断、消除或隔离等措施,切断对高危学生的持续不良刺激。针对因严重心理危机出现自伤、伤人倾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迅速收缴或管控潜在危险工具,严防极端事件发生;对可能受到波及的其他学生,应及时进行紧急避险与妥善安置,形成有效的现场阻控。
(二)安全监护。存在以下情形,应立即启动监护系统:
1.当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自(他)伤的意念或行为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商议处置。在把学生安全移交给监护人之前,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监护小组,确保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2.当学生出现精神疾病急性发作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商议处置,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立即送往精神卫生机构就诊治疗。
3.当知晓学生有精神疾病史或带药就读时,所在学院应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专任教师、学生党团骨干及宿舍成员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关心关爱工作小组,并及时进行家校联动,要求父母在学生治疗期间履行监护职责。
(三)后期追踪。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须及时降低危机事件对当事人与亲历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回归健康。
1.各学院应跟进排查受心理危机事件影响的相关学生,心理中心根据排查情况开展心理辅导。
2.心理危机学生或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2周以内精神卫生机构心理评估证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复学心理评估,复学评估通过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3.自杀自(他)伤未遂的学生在实施危险行为后半年内申请回校的,经评估同意后,家长须全程陪读。招生学院应给予密切关注和帮扶,并完成相关材料的归档。心理中心定期开展评估,确定陪读及重点监护期限。
第十一条 启动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当发生心理危机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履行各自职责,快速反应,密切合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全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各单位及其教职员工,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下列情况下,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各单位协助而其负责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处置的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推诿拖延、未及时赶赴现场,或在现场拒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导致错失最佳干预时机的;
(三)各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校医院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未按要求对重点关注学生开展工作,因日常关注缺失、帮扶措施流于形式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具体工作实施过程、环节的有关工作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印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