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综合素质测评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评选学年在转出学院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帮助和激励学生寻找差距、不断奋进。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坚持全面性、教育性、客观性、可行性并重,并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毕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内容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由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动教育测评五个单项构成,其中每个单项又具体分为若干分项。
第六条 学生获得的各项奖励均应有证明材料,由辅导员、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计分;同项获奖加分不得累加,按最高分值计分。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招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委以及学生代表等。测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自我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我测评。每位学生实事求是填写综合素质测评表,并附上计分证明材料,交由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个人自我测评分,结合该同学综合表现及有关资料进行评议,汇总成绩形成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学生若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向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核,并在3日之内作出答复。经复核确有错漏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无异议后交由学院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测评结果,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汇总表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为:德育测评分×10%+智育测评×60%+体育测评×10%+美育测评×10%+劳动教育测评×10%。测评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条 同一项比赛成绩或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使用一次;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通过核查测评表及证明材料等内容,抽查学院测评结果。凡发现弄虚作假审核不严者,一经查实,其全院测评结果无效,并责令其重新开展测评,另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三章 德育测评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奖励分和德育扣分组成,满分100分。
第十三条 德育基本分(70分)
(一)政治思想素质(15分)
政治立场正确、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道德品质(15分)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增强法治道德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态度(15分)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立志成才,以学为主,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娱乐等方面的关系;学习习惯良好,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抄袭现象。按时上课,认真参加教学活动。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
(四)纪律作风(15分)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无打架、赌博、偷盗、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生活作风严谨,严于修身,严于律已。
(五)集体观念(10分)
关心热爱集体,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为集体争取荣誉;积极为他人服务、助人为乐,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搞小团体。
第十四条 德育奖励分,满分30分。分为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和突出事迹分三小项。
(一)荣誉分
凡个人或集体表现突出,在本年度内获得各级荣誉称号及表彰,计分分值如下:
荣誉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个人加分 | 20 | 10 | 5 | 3 |
集体加分 | 10 | 8 | 4 | 2 |
注:1.以上计分仅限于荣誉称号及表彰计分(如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员者、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等)。
2.集体加分指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及表彰的团队主要成员加分,依次按1、0.7、0.5的权重予以计分。
3. 多次获得同一类别表彰,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计分。
(二)社会工作分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兼职学生副书记、大学生融媒体中心、易班发展中心、“一站式”学生社区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等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加10分;团委各中心主任及副主任、院级团总支学生副书记、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会各部部长及副部长等加8分;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及副部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校级学生社团社长加6分,院级学生社团社长加4分;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各级学生组织干事、社团副社长加4分;层长、寝室长加2分。上述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且服务期满一年后方能加分,多重身份,按最高职务加分。本学年度没有担任学生干部,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为校、院、班级集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被采纳者或有相关证明可酌情加1至2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社会实践队、志愿服务队的成员,表现优异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服务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三)突出事迹分
1.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突出事迹者,可酌情加1至5分。
2.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加1分;成功匹配并捐献的加5分。
3.无偿献血一次的加0.5分。
以上各项均由班主任(辅导员)及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加分,各项总分最高分不超过5分。
第十五条 德育扣分
(一)违规违纪方面
受处分者依处分类别扣分,警告扣5分、严重警告扣10分、记过扣15分,留校察看扣20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扣4分。同一错误行为受多次处分者,按最高处分级别扣分一次。
(二)寝室管理方面
不按学校规定,擅自在外租住房屋者扣10分,晚归者一次扣2分;在宿舍藏匿使用违禁物品或养宠物的寝室,寝室成员一次扣2分,室长扣3分。
(三)日常行为方面
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在校内经商者扣10分;不服从学校安排,在各类考勤中出现替刷、代课等情形的,一经发现扣10分;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行,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一次扣4分;生活中存在铺张浪费、追求奢侈享受情形的,视情况扣1至5分。
(四)社会工作方面
1.评选学年任学生干部期间,由于本人原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偏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酌情扣5至10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志愿者活动,由于本人原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偏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酌情扣2至5分。
(五)学术管理方面
经学校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扣20分,并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四章 智育测评
第十六条 智育测评分由智育基本分、智育奖励分和智育扣分组成。
第十七条 智育基本分以加权成绩计,其计算公式为:
加权成绩=S(Ai*ai)/S(ai)
其中Ai为学年教学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初修正考成绩,ai为该门课程学分,S表示求和。
交流生成绩和考核成绩按照《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计算;缓考成绩按照《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智育奖励分
(一)论文发表(每发表一篇)计分
级别 |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权威期刊 | 国家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加分分值 | 30 | 20 | 10 | 5 | 3 |
注:多人合著论文按作者排名加分,第一作者按权重1计分,第二作者按权重0.5计分,第三作者按权重0.3计分,第四作者及以后排名作者均按权重0.2计分。
(二)学科竞赛(每参加一项)计分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部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 | 30 | 20 | 13 | 8 | 5 |
第2-3名或二等奖 | 20 | 15 | 9 | 7 | 4 |
第4-8名或三等奖 | 15 | 10 | 7 | 5 | 3 |
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入围奖等 | 10 | 8 | 5 | 2 | 1 |
注:1.以上竞赛为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以个人名义参赛不计分。
2.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网络竞赛或者学校(学院)组织的网络竞赛方可加分,与专业相关的网络竞赛由学院认定,其余网络竞赛由组织方认定。
3.若竞赛团体获奖,团队主要成员按获奖等级依次按1、0.7、0.5、0.2的权重予以计分。
(三)发明创造(每一项)计分
专利成果类别 | 国家发明专利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者 |
加分分值 | 15(限30分) | 10(限30分) | 6(限30分) |
注:国家发明专利团队主要成员加分,依次按1、0.7、0.5、0.2的权重予以计分。
(四)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学校采纳分别加8分、6分;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工作,并未出现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加分情况,每参加一项教师科研项目工作加2分。
(五)国家一级出版社、其他出版社专著、译著分别加8分、6分。多人合著著作按作者排名加分,第一作者按权重1计分,第二作者按权重0.5计分,第三作者按权重0.3计分,第四作者及以后排名作者均按权重0.2计分。
(六)创新创业计分
学生在校期间成功创办工作室或公司,获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加8分,但需提供工商注册等相关资料。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课题立项或结题,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其余团队成员按0.5的权重予以计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审定后方能加分。
(七)技能证书计分
证书类别 | 证书名称 | 加分分值 |
语言类 | 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 | 8 |
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 | 6 |
非英语专业学生托福考试成绩80分以上、或者雅思非英语专业学生成绩6.5分以上、或者托业成绩达总分80%及以上 | 8 |
获得小语种考试合格证书 | 6 |
获得国家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 | 1 |
计算机类 |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 | 4 |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 2 |
其他职业证书 | 教育部ITAT认证单科或中级 | 2-4 |
各类职业能力(从业资格)高级资格证书 | 5 |
获得各类职业能力(从业资格)中级资格证书 | 3 |
获得各类职业能力(从业资格)初级资格证书 | 2 |
注:以上技能证书之外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加分
第十九条 智育扣分
不遵守教学秩序,违反自习纪律、课堂纪律者,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次扣1分;影响教学、干扰他人学习者酌情扣1至5分。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在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评价扣1-5分。
第五章 体育测评
第二十条 体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体育运动及锻炼情况,由体育表现分、体育奖励分及体育扣分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表现分(80分)
根据现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结合本条款赋值满分80分,体育表现分取学生上一年度体测成绩的80%。免测学生体育表现分以48分计。
第二十二条 体育奖励分(20分)
(一)在省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第1-3名),分别加10、8、6分,4-8名加5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比赛加2分。
(二)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第1-3名),分别加5、4、3分,4-8名加2分;参加校级各类比赛加1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扣分
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要求参加的体育活动者,或故意损坏学校体育设施者,每次扣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至10分。
第六章 美育测评
第二十四条 美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水平,由美育表现分、美育奖励分及美育扣分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五条 美育表现分(70分)
(一)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美育活动者一次分别加20、15、10分,上限60分。
(二)选修美育类课程且考试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的加10分,成绩合格(或60分)的加6分。
第二十六条 美育奖励分(30分)
(一)原创艺术作品(绘画、音乐作品、短视频及诗歌、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等)在学校宣传平台、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主管宣传平台发表或展示,每件加2分。上限10分。(二)参加文艺类比赛(如音乐、书法、摄影、美术、舞蹈、设计等)按级别奖项加分。
1.国际美育类竞赛计分标准为: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30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20分,第4-8名或三等奖计15分,优胜奖、鼓励奖等非等级奖项计10分。
2.全国美育类竞赛计分标准为: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20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15分,第4-8名或三等奖计10分,优胜奖、鼓励奖等非等级奖项计8分。
3.省部级美育类竞赛计分标准为: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15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12分,第4-8名或三等奖计8分,优胜奖、鼓励奖等非等级奖项计5分。
4.校级美育类竞赛计分标准为: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10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6分,第4-8名或三等奖计4分,优胜奖、鼓励奖等非等级奖项计2分。
5.院级美育类竞赛计分标准为: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6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4分,第4-8名或三等奖计2分,优胜奖、鼓励奖等非等级奖项计1分。
该计分规则仅限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未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事前批准、以个人名义参赛的不予计分;若为团体获奖,团队主要成员按获奖等级对应分值,依次以1、0.6、0.4、0.2的权重计算个人得分,其他参与人员按照0.1权重计算个人得分。
(三)参与美育类学生管理服务工作者,按照如下表格职务加分:
职 务 | 分值 |
校艺术团团长 | 10 |
校艺术团副团长、院艺术团团长 | 8 |
校艺术团各队队长、院艺术团副团长(院学生会文艺部部长) | 6 |
校艺术团成员、院艺术团各队队长(院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 | 4 |
文化艺术类社团(美育类)成员、院艺术团成员、院学生会文艺部干事 | 3 |
备注:所有学生组织认定分值需通过考核合格且服务期满一年。多重身份的,只按最高职务加分。
第二十七条 美育扣分
(一)故意损坏校园内的艺术装饰、乐器、设施等,每次扣10分。
(二)参与各类美育活动时,无故缺席、不遵守纪律、扰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15分。
第七章 劳动教育测评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进行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情况,由劳动表现分、劳动奖励分及劳动教育扣分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表现分(70分)
(一)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做好寝室及学生宿舍活动室卫生,床铺、衣着整洁,加15分。
(二)根据贵州理工学院劳动教育实施方案有关规定,2025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参与学科专业性劳动实践的,加25分。
(三)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劳动服务活动,每次1-2分,最多加10分。
(四)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实验室及专业课教室卫生清扫活动的,每次1-2分,最多加10分。
(五)积极参与劳动技能竞赛、一站式社区的劳育实践活动、劳动成果展示,每次1-2分,最多加10分。
第三十条 劳动奖励分(30分)
(一)寝室卫生评比获校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寝室长加3分,寝室成员加1分,最多加6分;院级通报表扬的,每人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劳动竞赛等劳动类活动获奖,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1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加10、8、5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加5、3、2分。
(三)团队项目获奖的,每位成员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三分之一计分。
同一个项目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以上各项均应有获奖文件、获奖证书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育扣分
(一)在校、院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寝室,成员每次扣2分,寝室长扣3分。
(二)受通报批评的“脏乱差”寝室,成员每次扣3分,寝室长扣4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条款加分、扣分等情况,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细则,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贵理工发〔2019〕1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