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热点文章
 
  新闻详细页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学生管理>>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0-09-02 09:28   审核人: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经2020年第9 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20 年9月2日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参照执行,具体细则参照相关文件。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本着“高起点、开放式”的办学理念和“立足贵州、服务地方”的服务面向定位,秉承“知行至善、厚积薄发”的校训和“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保障质量、培育特色”的办学思路,主动适应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人才培养是根本、学科建设是龙头、队伍建设是关键、体制机制改革是动力”,走“特色创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广聚人才,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学治校,以严谨求实的校风教书育人,以“强责任、精技术、善管理、重实践、求创新”为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西部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理工大学”。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入学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贵州理工学院的新生,必须持《贵州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初审

报到时学生所在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一)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学校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因创业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创新创业中心、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三)因疾病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严重违纪行为或初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教务处联合组织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复查工作的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试卷、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形式,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二)鼓励过程性成绩评价考核,可分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进行综合评价。平时成绩及期中成绩一般占30%或40%,期末考试一般占70%或60%,具体要求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持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核查无误后报体育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体育教师安排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或体育理论等相关内容代替体育课的学习,具体参照《贵州理工学院体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及以上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百分制成绩有小数点的,采用四舍五入计。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超过 1/3;

2.缺交作业超过 1/3;

3.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及格成绩。

(五)学生应根据教务处或教学部门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亦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该学分由创新创业中心进行认定。

学校鼓励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课程考核具体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考试冲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必须在考前按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缓考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核构成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记为首次考试。

(四)缓考不通过课程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特殊情况除外),补考、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成绩记载

(一)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如实记载。根据实际情况,标注“补考”“缓考”“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等字样。

(二)课程考核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确需更正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第三节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大一第二学期或大二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和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武装部提出相关意见,报教务处、相关学院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自选转入我校其它同批次专业学习;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自选转入我校其它任何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1次。每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左右,申请转出的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单独招生、预科班的学生等)。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二本招生专业转到一本招生专业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贵州理工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拟转入或转出学校在贵阳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规范自身行为,注意安全防范,出现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等责任自负。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因病重或创业休学,可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由创新创业中心鉴定。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须于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六)因病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2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复学

(一)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如为心理疾病则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所学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到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学籍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籍预警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学分大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30%者(均不含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或者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的(均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给予学籍预警。

第二十八条降级

一年级学生大一不及格学分大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均不含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及以上且小于40学分者(均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给予降级处理。同时被学籍预警和降级的学生,按降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40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及以上者,已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结业条件的除外。

(二)降级超过2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一般为应复学学期的第二周周六前)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批准逾期2周不报到(含应复学学生)。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十)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交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由被退学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并认真记录拟退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结合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知晓,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教务处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退学时须结清所欠费用及借阅书籍、物品(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决定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核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核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核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方面,经鉴定合格。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满足学校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结业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二)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可申请1 次返校重修。成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填写;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完所有课程的,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每学期第19、20 周报名参加下一学期返校重修,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学生须向所在学院了解具体课程开展情况报名参加课程重修。

第三十五条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习不足一年的,不能颁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证书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含姓名、出生日期等)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完善学籍学历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具体按照学生评优评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对给予处分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核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核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修订、解释,自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若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关闭窗口
 
 
 
 
 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思政教育 | 学生管理 | 资助管理 | 国防教育 

2011-2015 @Copyright 贵州理工学院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博士路 邮 编: 5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