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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理工学院书记校长特别奖(学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3-09-01 13:55   审核人: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贵州理工学院书记校长特别奖(学生)评选办法》经2023年第1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23年9月1日

贵州理工学院书记校长特别奖(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优化我校学生荣誉表彰体系,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综合发展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的在校学生,增设书记校长特别奖(学生)(以下简称“书记校长特别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的遴选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书记校长特别奖是代表学校最高荣誉的奖学金。

第二章评定类型及条件

第三条书记校长特别奖每学年表彰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 名,奖金不低于5000.00元/生,由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分别依据学生事迹商定奖励金额。奖励经费从校内学生资助经费列支。

第四条评选对象为在学术创新、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综合发展等方面有卓越表现的贵州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在校期间曾获书记校长特别奖表彰的,不再参加书记校长特别奖同一类别表彰推评。申报人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六条书记校长特别奖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尊师爱校,勤奋踏实,勇于进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具体条件

1.在上一学年,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活动项目数必须达2项及以上,且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超过100小时;或参与、组织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的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同时,评选学年未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2.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行为,参与挽救生命或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3.积极参加学术创新或科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果,学科竞赛成果认定,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奖项、授权发明专利、咨询报告、学术专著、设计、艺术作品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贵州理工学院。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 篇或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A&HCI 检索论文 1 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审1 项。同时,评选学年未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且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4.如上述条件未涉及,但为学校在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和在其他方面争得特别荣誉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章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七条书记校长特别奖评选原则上每年9月启动,按学年进行评审。具备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所有基本条件,且同时具备第二款具体条件 1 至 3项中的某一类别所有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班级推荐,学院初评,可进入“书记校长特别奖”候选人名单。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各招生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学生自愿申报,班级评优评奖评审小组开展民主推荐;各招生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后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报送至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院报送材料,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组织复评,对通过复评的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表彰名单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如学生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审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规范填写《贵州理工学院书记校长特别奖(学生)申请表》,提交《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各学院学生科;学院报送汇总表、《申请表》、公示材料、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至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书记校长特别奖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在推荐和评选过程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其所获荣誉,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如有争议提交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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