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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
2019-04-03 16:48   审核人:

 

 

 

一、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1、学费补偿代偿评审政策依据:黔财教[2009]114号和黔教助发[2012]222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3、具体服务的单位属县级单位管辖,但是在县以下(城关镇除外)的乡村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如的乡镇土管所、司法所、计划生育服务站,但需要提供工作所在地的乡镇机关连续3年年度考核证明和派驻文件。

二、不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2.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服务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3.2005年以前毕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4.2006年-2008年到基层参加五大项目无贷款的;

5.2006-2008年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两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6.工作单位为私营企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7.在我省经济发达大中城市区域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8.在新成立的县级区域,如:黄果树管委会、百里杜鹃管委会,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大学城、职教城所属高校、中职学校、高中学校等属县级及以上的直管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9.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的文职人员(会计、办公室人员、记者、销售人员等)。

三、审核中应注意的事项

1、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计算标准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累加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备查明细表中实际申请补偿或代偿总额除以学制年限应小于或等于6000。比如贷款本金已经超过6000,利息就不能再加。)

例如:学生每年交纳学费1800元,连续交纳两年。第三年起申请助学贷款。两年共获得贷款9200元。四年交纳学费累加为(1800×4)7200元。按照规定就高选择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应得9200元+利息。

如果学生每年交纳学费3800元,连续交纳两年。第三年起申请助学贷款。两年共获得贷款9200元。四年交纳学费累加为(3800×4)15200元。按照规定就高选择学费补偿,学生应得15200元。

2、重点审核2009年以前毕业学生,在2009年以后就业的,该部分学生需要所在单位确定是否于2009年以后就业。目前已发现有学生是2008年以前就业,但为了能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对合同作了更改。与企业(续签、修改)签订就业合同。

3、对2006-2008年毕业,200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学生,需核实是否超过两年就业过渡期。

4、对学生提供的就业合同、年度考核表为复印件的,均需要盖有考核单位红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附件【关于报送2019年下基层代偿材料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一.xls已下载
附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三.xls已下载
附件【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要点.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二.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四.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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