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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制造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31 16:08   审核人:

第一章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验室负责人指定实验室管理员和仪器负责人。

第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及检查、监督责任。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实验及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有专人保管,室内箱柜钥匙由实验室管理员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熟悉原理和注意事项,仔细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穿戴好工作服,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按章操作,每次实验前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宣传讲解有关安全及劳动保障和操作事项。

第六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室内至少有两人,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第七条 在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口吸取,绝对禁止口尝试剂。在辨别试剂气味时,应用手轻轻扇动瓶口,使气体从侧面吹向自己,防止直接吸入。

第八条 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能把试管口对准自己或临近工作人员。回流冷凝器的上端和蒸馏器的接收器开口必须与空气相通。

第九条 易挥发、放出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密封。配制有毒品及洗液等易腐蚀液体时,须小心进谨慎,带好胶皮手套。

第十条 不准用湿布及有腐蚀性的溶剂擦洗电器设和精密仪器。在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漏电时,用电笔,防止触电。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要醒目,易于提取,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发生火灾要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先洗手、穿好实验服、戴好手套,如涉及有毒气体的操作,需戴防毒面具,并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用餐(工作需要除外)、煮食(实验需要除外)、乱丢杂物等。

第十三条 保证实验室内部和周围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实验室用电线路和各仪器设备的性能,以及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专门知识,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所使用的各种设备、水电线路、通风管道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实验室所用电器的功率负荷不得超过用电线路的总负载能力。并有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做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用电器接通电源时,使用、管理人员不得随便离开。无特殊原因,物品禁止在干燥箱和烘箱内过夜,严禁用电热干燥箱烘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除关好门窗外,还必须认真检查水源、电源是否已经切断,尤其是停电停水时更应避免疏忽遗忘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 节假日前,实验室人员会同实验室主任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关窗、封门,并做好记录。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 每个实验工作者必须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被盗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行政和刑事处分。

第十八条 实验完毕后负责人员应检查电器线路、通风设施,整理好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关好门窗。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

第一条 实验室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操作保养管理制度,各仪器设备由指定的仪器负责人负责维护、保管,仪器使用时应做仪器使用记录。其他人使用时应征得仪器负责人同意并在仪器负责人指导下使用并进行登记。仪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负责仪器设备的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作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借用其他实验室的设备或场地时,应向借用项目实验室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凡使用贵重、大型精密仪器、压力容器或电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罚。

第三条 对实验室所用的危险器具设备如解剖器械和切片刀等,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在人体上比划,实验过程中不得打闹嬉戏,实验完后,应把器具设备擦洗干净,放在指定位置保存

第三章 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药品、试剂存放要保持通风良好,化学试剂须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须分室储藏。一般化学品由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品质部负责管理,其领用和使用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各实验室所使用的试剂在购买前应查明其贮存与使用方法及使用后的处理方法。用试剂配制溶液时应有溶液配制记录,溶液配制后应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溶液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等,并放在指定位置保存。

第三条 化学试剂的称取(或量取)应规范操作,对称取(或量取)过量的试剂应回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再放回原瓶。回收后的试剂按照试剂性质进行再利用或者按废物交由品质部处理。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如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均应严格按照其使用方法进行操作,以免发生差错或意外事故。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超过有效期的溶液等应贴有标签,不得混合存放,收集一定数量后统一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实验室的半成品与成品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时间、操作人、是否灭菌等信息,并分类放在指定位置,对有环境要求的样品,应将其保存在特定的环境中。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闪点≤25℃的试剂,如:乙醚、苯甲醇、乙醇、丙酮、石油醚、乙酸乙脂等实验室储存不能超过一周用量,并妥善保存。

第二条 实验室尽量避免产生电火花。日光能能直射的地方,不能放置着火点低的物质。

第三条 理化室、药材室、标液室、留样室、贮藏室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工作人员具有消防常识。

第五章 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保管

1.1 实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管理员处领用易燃易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查看标签是否齐全,密封是否完好,对领回的易燃易爆品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分柜按条件贮存。

1.2 搬运或入库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对遗留在地上的化学危险品及时清除,并妥善处理。

1.3 不准在贮存地点进行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试验。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2.1 实验员必须熟悉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标准操作。

2.2 实验人员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远离火源,周围不能做有爆炸危险的试验,并尽量靠近消防器材。

2.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后,立即封口,放回贮存柜,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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