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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3-07-05   审核人: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三星级社团以在本班级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学院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社团必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社团应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或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校社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对社团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每年对社团进行年检、备案;
(四)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全校社团开展活动;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对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八)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社团接受学校社联的管理。学校社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党委宣传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承担起引导、管理和服务学生社团的工作职责;社联秘书长由同级团委老师兼任。
第十三条 校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校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禁止成立宗教方面的社团。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五条 社团一般限于我校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须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须经挂靠单位推荐、校社联初审、校团委审核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予成立,并发布公告。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20-200人之间。
第十七条 社团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和其他五个类别,其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社团,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社团,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社团,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社团,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十八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校社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应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一学期以上的大学学习经历,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明确申请一个社团类别;
(四)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理论学习型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社团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贵州理工学院学生”,不可省略“学生”二字,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须向校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类别;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社联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社联、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征得校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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