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学生社团每年6月统一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挂靠单位在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报请挂靠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挂靠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校社联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社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报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遵守《贵州省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校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社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挂靠单位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成员缴纳会费;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社团自身建设和外联工作;
(二)用于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
(四)其它合理去向。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成员加入社团时收取10—20元/人的会费。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须向成员出具收据,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收取会费的社团须向成员发放成员证,作为参与该社团活动的凭证。
第四十条 社团的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成员缴纳的会费由社团自主管理,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开一次账目,向校社联或挂靠单位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检查。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它方式获得的经费,须在校社联或挂靠单位的监督下使用,定期接受检查,并向会员公开账目。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联或挂靠单位须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社团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社联的监督。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社联将协同挂靠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对于账目混乱不清的社团,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财务活动。对于注销的社团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年9月份到校社联履行年度检查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四十三条 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四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在每年年初到校党委宣传部履行年度检查手续。
第四十六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并报校社联备案。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校社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社联可根据情况向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八条 校社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校社联其它相关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四)年检不合格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五)整改后没有明显改进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应该将其解散的活动。
第五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社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社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社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一条 校社联、挂靠单位和社团须重视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工作在年检的时候完成。社团须向校社联提交各类本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七)社团奖惩情况;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社团涉外活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报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在挂靠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和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后,在挂靠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和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接受;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